近日,新乡市审计局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加强审计与审判工作协作配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和审判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推进公正司法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办法》共4条,分为协作配合的依据、协作配合事项、协作配合的机制、协作配合的保密要求等方面,坚持法定职责、独立行使,坚持主动作为、优势互补,坚持依规依法、衔接有序,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有效,坚持共享共治、系统施治,坚持务实管用、注重效果的原则,强化了审计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
按照《办法》的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等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以及法院审判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但是需要审计机关提供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作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任务书面告知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对已备案涉及工程决算(结算)的建设项目有关经济纠纷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涉案项目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计机关已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7日内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由诉讼当事人提供给案件承办人员;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由诉讼当事人提供给案件承办人员;审计机关尚未进行审计的,应当于接到法院通知7日内向法院或者案件承办人员说明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诉讼当事人和审计机关,就审计有关情况向各方进行询问。
同时,《办法》还要求审计机关和审判机关确定日常办事机构,组成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协作配合和经济案件线索移送处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